******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沥青仓储和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8日第2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390万元,环保投资86万元,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石化厂区环厂路(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43′22.195″,北纬43°58′25.953″)进行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及场地进行建设和生产,项目利旧设施包括:1台1.5吨的燃气导热油锅炉、1座300立方米沥青吹扫罐、4 座1000立方米沥青储罐、2座150立方米改性沥青成品罐及1套沥青改性装置;本次拟建内容包括:1座150立方米的事故池、废气收集管道以及导热油锅炉烟气再循环措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基质沥青由石化炼油厂通过管道输送10万吨/年基质沥青至沥青储罐,其中0.8万吨/年加工成改性沥青后外运,剩余9.2万吨/年直接外运。项目改性沥青生产工艺流程为:基质沥青—沥青预热—加料—研磨—发育—贮存—外运。导热油炉燃料为天然气,用量为80万立方米/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中,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沥青储存、装车过程和改性沥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送入导热油炉燃烧,确保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等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有组织相关限值要求;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原料输送及生产工序均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确保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中表5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沥青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氮氧化物:0.242吨/年,二氧化硫:0.032吨/年,非甲烷总烃:0.1440吨/年。项目新增二氧化硫从2021年米东区12780户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从2021******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 。
(八)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罐区和围堰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沥青仓储和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