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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福邦能源有限公司沥青仓储和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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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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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沥青仓储和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78日第2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390万元,环保投资86万元,新疆乌鲁木齐市石化厂区环厂路(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43′22.195″,北纬43°58′25.953″进行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及场地进行建设和生产,项目利旧设施包括:11.5的燃气导热油锅炉、1300立方米沥青吹扫罐、4 1000立方米沥青储罐、2150立方米改性沥青成品罐及1套沥青改性装置;本次拟建内容包括:1150立方米的事故池、废气收集管道以及导热油锅炉烟气再循环措施等环保工程。项目基质沥青由石化炼油厂通过管道10万吨/年基质沥青至沥青储罐,其中0.8万吨/年加工成改性沥青后外运,剩余9.2万吨/年直接外运。项目改性沥青生产工艺流程为:基质沥青沥青预热加料研磨发育贮存外运。导热油炉燃料为天然气,用量为80万立方米/

、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中,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沥青储存、装车过程和改性沥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送入导热油炉燃烧,确保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等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有组织相关限值要求;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原料输送及生产工序均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确保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中表5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沥青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氮氧化物:0.242/年,二氧化硫:0.032/年,非甲烷总烃:0.1440/年。项目新增二氧化硫从2021年米东区12780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从2021******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 

(八)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罐区和围堰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沥青仓储和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8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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