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城厢******人民政府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建言献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人民政府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
二、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寄往莆田市城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信箱。提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下午5点。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琴琴 电话:******
传真:0594-******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赛博思大厦6楼608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重******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二十一条措施的补充意见》(莆城政规〔2023〕1号)等2份文件予以修改。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二十一条措施的通知》作出修改
1.删除原文中第(二)条支持企业机器换工中关于“且有税收贡献的”的表述。
2.废止原文中第(三)条支持企业腾笼换鸟政策。
3.将原文中第(五)条支持企业引智换脑中“对通过在莆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在本地注册分支机构的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不含硬件),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10万元”修改为“对通过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不含硬件),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10万元”。
4.删除原文中第(十三)扶优扶强做大规模中“税收在50万元以上(免税企业除外)”、“且当年度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免税企业除外)”的表述。
5.废止原文中第(十九)条鼓励企业互相采购政策。
6.删除原文倒数第二段中“若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20万(含20万),不依据企业税收直接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合计超20万,若税收不足20万按20万补,税收超20万的按当年度纳税总额为限”的表述。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二十一条措施的补充意见》作出修改
1.将原文第七点支持工业“智改数转”中“对通过在莆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在本地注册分支机构的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不含硬件),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10万元”修改为“对企业向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不含硬件),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10万元”。
附件下载:
******人民政府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
二、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寄往莆田市城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信箱。提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下午5点。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琴琴 电话:******
传真:0594-******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赛博思大厦6楼608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重******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二十一条措施的补充意见》(莆城政规〔2023〕1号)等2份文件予以修改。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二十一条措施的通知》作出修改
1.删除原文中第(二)条支持企业机器换工中关于“且有税收贡献的”的表述。
2.废止原文中第(三)条支持企业腾笼换鸟政策。
3.将原文中第(五)条支持企业引智换脑中“对通过在莆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在本地注册分支机构的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不含硬件),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10万元”修改为“对通过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不含硬件),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10万元”。
4.删除原文中第(十三)扶优扶强做大规模中“税收在50万元以上(免税企业除外)”、“且当年度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免税企业除外)”的表述。
5.废止原文中第(十九)条鼓励企业互相采购政策。
6.删除原文倒数第二段中“若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20万(含20万),不依据企业税收直接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合计超20万,若税收不足20万按20万补,税收超20万的按当年度纳税总额为限”的表述。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二十一条措施的补充意见》作出修改
1.将原文第七点支持工业“智改数转”中“对通过在莆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在本地注册分支机构的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不含硬件),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10万元”修改为“对企业向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不含硬件),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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