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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茂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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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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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715日第26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80.1万元,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京新高速与乌奎高速交界处北侧(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5'42.951",北纬43°53'53.409"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00平方米,租赁西缘产业发展中心代管的国有建设用地,并利用京新高速施工区遗留的厂房及部分设备进行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基坑排弃料生产线1条,水稳料拌1条,水泥砌块生产线1条,预拌砂浆生产线1条,路沿石马路砖生产线1配套建设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储水水箱沉淀池清水池成品仓固废库房危废暂存间、一体化MBR污水处理设备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建筑垃圾49.95万吨/年、年产水泥砌块7.0万吨/年,路沿石、马路砖31.85万吨/年,预拌砂浆20万吨/年,水稳料10万吨/年。项目临时项目,不得外购原料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待场内建筑垃圾消纳完后,需对场内设施进行拆除、平整、恢复原貌。

、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搅拌、球磨、轮碾等设备全密闭,采用密闭输送方式,初选、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含软帘)负压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筒仓呼吸、搅拌、球磨、轮碾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现有料堆进行有效覆盖,定时洒水抑尘,露天堆场面积及堆料量不增加投料口采取集气罩喷淋等方式有效降尘厂界设置防风抑尘网,减少无组织粉尘的产生及排放;随着生产进行将物料消耗后新建22000平方米全封闭式料仓贮存,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搅拌机清洗废水全部回用生产;养护水自然蒸发;生活污水经一套MBR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消防、建筑施工”指标要求,回用于场内洒水降尘。

(五)做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生产,废脱模剂桶由厂家回收,废布袋、废铁等杂质集中收集,定期外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4.072/年,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活区、成品堆场、非生产区硬化场地、库房按照简单防渗区要求防渗,生产车间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危废暂存点按照简单防渗区要求防渗。

(八)生产期结束后对厂内裸露空地开展土地平整、绿化措施。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文件

三、委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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