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对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建立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匹配。
2.将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规划、计划、科技、标准等各类监督管理经费的支出。
3.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绿色采购,以及企业旨在改善生态环境的技术改造、转产、搬迁、退出等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范围。
5.加强对区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将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规划、计划、科技、标准等各类监督管理经费的支出。
3.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绿色采购,以及企业旨在改善生态环境的技术改造、转产、搬迁、退出等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范围。
5.加强对区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