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服务中心新建工程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服务中心新建工程 已由 ******人民政府 以 其他-昆周投备案﹝2024﹞160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昆山市新镇供销合作社 ,招标人为 昆山市新镇供销合作社 ,招标代理机构为 ******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服务中心新建工程 (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 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69号 ;
2.2工程规模: ******服务中心新建工程: 总建筑面积10859.25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151.75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07.50平方米(无人防),地下1层,地上最高4层,高度27.1米,最大跨10.3米
2.3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合同估算价 (万元) |
工期 (日历天) |
---|---|---|---|---|
F01G | ******服务中心新建工程 | ******消防、通风、防排烟、电梯、智能化) 、道路、排水(含海绵)、围墙及厂牌、绿化等) | 3770.2566 | 380 |
2.4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证)
。
3.3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3.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审查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为本标段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或与本标段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9)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10)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1)按《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查询途径为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信用服******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如失信被执行人和黑名单中有记录的,则资格审查不合格。各投标单位投标前自行查看网站记录并对此负责;
(12)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投标人投标所用资质核查结果不达标的;
(13)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1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
(15)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16)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8)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
(19)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2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4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