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00万套塑料包装容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15日第26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9.50万元),在乌******有限公司院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44分42.638秒,北纬:43度58分45.179秒)租用一栋生产车间进行项目建设,迁建塑料包装容器生产线20条。项目以聚丙烯树脂、聚乙烯树脂、色母等为原料,经混料、加热熔融、吹塑、成型冷却生产塑料包装容器,年产塑料包装容器1000万套。本项目生产使用电供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热熔、吹塑工序废气在密闭车间进行,废气负压收集经蓄热式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破碎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五)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废包装材料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不合格产品、收集的粉尘回用于塑料包装容器生产;废催化剂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最终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项目运营期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八)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颗粒物0.005吨/年,由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挥发性有机物1.1044吨/年,其中0.815吨/年******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塑料包装容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18〕214号)中调配,其余0.289吨/年由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000万套塑料包装容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