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生物科技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传真)
******管理局)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生物科技产品项目
二、建设地点
******有限公司厂区内
三、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厂区内,租赁厂房占地面积3.43亩,总建筑面积5611.5平米,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建设内容为租赁厂房占地面积3.43亩,一期新建发酵车间和后处理车间(造粒车间)、二期新建发酵车间和后处理车间(造粒车间),项目建成后年产1.5万吨饲料级氨基酸(一期年产0.5万吨饲料级氨基酸,二期年产1.0万吨饲料级氨基酸。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一、二期发酵废气通过三级水喷淋吸收装置(TA002)经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浓缩废气和罐区废气通过碱液喷淋塔装置(TA003)经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一期造粒废气经管道收集处理后,尾气通过引风机引入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经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二期造粒废气经管道收集处理后,尾气通过引风机引入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TA004)处理,经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污染物颗粒物、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
厂界硫酸雾、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管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厂区管网应可视化设置。项目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碱喷淋吸收废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同经污水处理站(本次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一期规模为2t/h,48t/d,二期新增规模3t/h,72t/d(二期建成后全厂处理规模为5t/h);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池+清水池”)处理后的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碱喷淋吸收废水、清洗废水,一同接管至园区污水管网,纳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流河。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废机油、废手套/废抹布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依托安徽顺鑫盛源设有1座容积为450m3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落实事故废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生产车间自动控制系统、阻火器、可燃气体报警仪、联锁报警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七、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2308-341102-04-05-659129)
滁州市琅琊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2024年8月9日)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