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改800t/d城市污泥深度脱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15日第26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4518.69万元(环保投资415.5******有限公司堆肥车间(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6分18.149秒,北纬:43度55分27.737)新建一座污泥深度脱水车间,工程建设污泥输送系统、污泥调理干化系统及配套的电控系统。本次技改项目利用堆肥车间现有场地,不新增占地面积,不新增建构筑物,办公及生活区均依托原有设施。项目处理规模为日处理含水率80%的污泥800吨,分期建设,一期建设一套300吨/天污泥压滤处理线及其配套设施,二期建设500吨/天污泥压滤处理线及其配套设施。300******有限公司现有堆肥车间堆肥,500******有限公司堆肥。污泥来源于乌鲁木齐市14家生活污水处理厂,严禁接收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对物料进行覆盖、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依托现有设施。
(四)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深度脱水车间设置于密闭厂房内,发酵臭气经引风机收集后依托现有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六)项目运营期污泥脱水产生的滤液和滤布冲洗产生的废水进入配置的6座存储罐内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部分用于污泥调理、药剂调配、滤布冲洗,不能利用部分由罐车运输至乌鲁木齐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外排。
(七)项目运营期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集中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立式高压压滤工艺废滤布、废包装袋按照一般工业固废合规处置,废水沉淀污泥定期收集回到脱水车间脱水后进入堆肥车间。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改800t/d城市污泥深度脱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