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有限公司:
《港盛荷馨苑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11 -450802-04-01-822102)。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与新华路交汇处西南角,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4分46.695秒,北纬23度06分4.135秒。项目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不动产权证号:桂(2023)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占地面积为3113.7m2,总建筑面积为14163.59m2,设置病床20张,经营服务方式为眼科住院诊疗、康复服务和门诊服务,主要诊治玻璃体、视网膜疾病、眼视光学、青光眼、视神经病变、白内障等多种眼科疾病。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医院大楼、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给排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本项目不设置传染病科。
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环保投资89万元,占总投资的3.18%。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2021年11月3日取得贵港市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要定期洒水抑尘、车辆运输土方要覆盖、易产尘的土方及物料堆放要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选用经过质量检查部门认证的无毒或低毒装饰材料,减少装修废气中甲苯和甲醛等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震降噪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三)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的隔油池、沉沙池处理后用作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和废弃土石方应合理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方堆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弃渣等固体废弃物;包装材料、金属零件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给废旧回收站处置,油漆桶、稀释剂桶、墙体涂料桶、沾有油漆涂料的毛刷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厂区排水管网。
(六)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污水处理站采取地埋全封闭式,各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密闭,周边加强绿化种植,加强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喷洒除臭剂,降低恶臭污染的影响;医疗废物暂存间为封闭式结构,医疗废物暂存间做好防渗、防漏、防鼠、防蚊蝇等措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医疗废物暂存间存储设施、设备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医疗废物做到密封、消毒、除臭、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桶存放区每天消毒、除臭,避免产生恶臭污染环境;检验室废气经安全柜内集气系统收集通过配套的净化装置灭菌、净化处理后,由专用排气管道引至顶楼排放;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避免消毒异味、检验室废气等对环境污染。
(七)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特殊医疗废水有酸性废水,酸性废水收集在专用桶,投加石灰、氢氧化钠等中和剂进行酸碱中和预处理;项目特殊医疗废水经预处理后与一般性医疗废水排入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确保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相关预处理排放限值要求,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贵港市城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八)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面、北面场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南面、西面场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九)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每日定时清运处理;项目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医疗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污水处理站栅渣、污泥定期清掏并进行灭菌消毒,按感染性废物采用专用的包装物、容器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区域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十二)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三)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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