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青山审〔2024〕14号
******有限公司豆制品尾料豆渣烘干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豆制品尾料豆渣烘干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集团现代产业园内实施“豆制品尾料豆渣烘干再利用建设项目”(2404-420107-04-01-99350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全自动烘干生产线,包括购置烘干机、压滤机、缝包机等生产设备及其他公辅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生产干豆渣粉3000吨/年(详见《报告表》)。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分装粉尘经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物料存储运输过程中污染控制,当日来厂原料应当日处理完毕。厂界处颗粒物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三)厂区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及武钢工业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后排入武钢工业港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在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有关单位消纳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消防、安全生产、环境应急管理等规范要求。规范建设安全设施设备,规范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区域联动防控环境风险,积极防范有毒有害物质对外界环境的不利影响。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952吨/年、0.013吨/年、0.0125吨/年以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