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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编制的《智能化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密集母线及桥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22日第27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1017.15万元,环保投资28.0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1288******有限公司院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5'22.343",北纬43°59'16.312")利用现有3033平方米厂房进行项目建设,建成后年生产智能高低压配电柜3000套、低压配电柜5000套、密集型母线1000米、桥架1000吨等。壳、柜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对原料板材剪板、冲孔、折弯-焊接-静电喷塑、烘干-壳体装配、检验;低压配电箱生产工艺:外购钢板-剪裁、冲压、折弯-焊接-组装、入库;桥架生产线生产工艺:外购钢板-机加工-静电喷塑、烘干-检验、包装入库。本项目年使用塑粉为环氧树脂粉末约12吨,烘干工序采用电加热。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旋风分离+滤芯二级除尘回收装置处理,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进入高效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处理,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相关标准。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喷塑及烘干工序在密闭房间内进行,确保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相关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生活废水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喷塑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生产,废边角料、废包装经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0004t/a,非甲烷总烃:0.0094t/a,颗粒物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非甲烷总烃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智能化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密集母线及桥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