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生物测序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22日第27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西彩路181号新疆生物医药创新创业园401、414、415室建设生物测序实验室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35分22.272秒,北纬43度56分26.513秒),租赁面积为495.48平方米。项目布设接菌室、摇菌室、模版室、反应试验室、电泳室、合成仪室等,主要从事基因合成(委外)、引物合成及DNA测序等技术服务,为科研单位与生物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项目实验室不涉及病原微生物,不涉及生物安全等级。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有通风柜,涉及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操作均在通风柜内进行,有机废气、氨气等实验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汇入楼内通风系统排放,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氨气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实验室台面及地面清洁废水经园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进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试剂瓶、废弃样品、废胶、废一次性实验用品、实验废液、高温灭菌后的废培养基、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一并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最终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生物测序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