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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盈科梧桐山畔小区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22日第27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90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600号盈科梧桐山畔小区负一层(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7′34.11.848",北纬43°54′27.199")建设锅炉房项目。项目主要建设5台2吨燃气热水锅炉,2台1吨燃气热水锅炉,及其配套设施,为盈科梧桐山畔小区冬季采暖提供热源。待市政供热管网接通供暖后,拆除锅炉,接入市政供热管网。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装置,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反冲洗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利用或按一般工业固废要求进行合规处置。
(五)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氮氧化物:0.3636吨/年,二氧化硫:0.0264吨/年。项目新增二氧化硫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从2021******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盈科梧桐山畔小区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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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