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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采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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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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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组织人工晶体******办公室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了中选结果。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医保办〔2021〕31号)及《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4〕16号)要求,现就执行人工晶体类和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医院业务登录)(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医药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询”发布,2024年9月10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产品的议价采购及发票验收。
2.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2年为一个采购周期,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3.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其中部分产品中选价高于本市现行价格的,须按照本市现行价格作为中选价进行采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4.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及非集采范围产品,继续按本市现行议价挂网相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进行查询。必要时市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6.医疗机构应通过系统采购中选及其他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产品,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比例。
7.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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