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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15日第26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650万元(环保投资50.3万元),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净水路70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88度37分43.992秒,42度48分25.952秒),建设研发中心项目。计划建设的研发中心项目包含土壤和有机肥料监测实验室,由实验室、办公室和配套的环保工程组成。建成后开展有机肥、复混肥中氮、磷、钾等含量检测;开展土壤样品检测及土壤微生物种类及数量的检测。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先进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定期保养、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处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后于楼顶排放,确保厂界盐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VOCs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
(四)实验室废水依托预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 B级排放标准要求后,同生活污水、蒸馏水制备废水等一并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实验废液、废试剂瓶、沾染试剂的破损器皿、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合规处置,各类危险废物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中检验样品的废包装材料、未沾染试剂的废玻璃器皿等统一收集后,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新建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