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光学有机硅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9-14至2024-9-23),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光学有机硅新材料项目 |
建设地点 | 肇庆新区科技一路8号肇庆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d1栋首层a区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主要从事光扩散粉、光扩散母粒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光扩散粉100吨及光扩散母粒45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引至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光扩散粉生产线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产生的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光扩散母粒生产线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合并在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则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之间的较严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要求的排放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及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投料混合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的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之间的较严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so2、nox、烟尘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基础减震、厂房屏蔽、定期维护。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