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产3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就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湘潭县天易大道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年产3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湘潭天易经开区湘潭柏屹自主创新园22栋-D-B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年产3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位于湘潭天易经开区湘潭柏屹自主创新园22栋-D-B,厂房建筑面积1478m2,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厂房内改造建设生产区,包括******办公室等。生产工艺主要包括注塑、修剪、打磨、喷涂、烘干等。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喷漆及烘干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甲苯、苯系物、NMHC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厂界颗粒物、甲苯、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丙烯腈、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苯系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厂区内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湘潭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湘潭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排入湘江。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内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厂房隔声,确保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边角料和废弃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本项目在网上公示,无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