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关于优化省级卫生健康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粤卫办财务函[2021]3号),我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现将专家论证后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限为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对本公示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8-1号七楼设备科。
联系人:邱老师,
联系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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