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关于印发《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瓮府办发〔2012〕136号)和瓮安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瓮安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瓮殡改领发〔2019〕1号)文件规定,现将瓮安县惠民殡葬政策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政策摘录如下:
一、实行惠民对象全覆盖
******居民减免以下殡葬服务费:
1.遗体接运(含非正常死亡及无名尸体);
2.遗体冷藏费(正常死亡遗体3天,非正常死亡及无名遗体120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和火化证工本费;
4.遗体抬移费(含目的地和馆内抬移费);
5.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一年以内,含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治丧灵堂租用费(中小型灵堂,3天内);
7.遗体消毒、遗物处理、卫生费和治丧灵堂垃圾处理费;
8.尸袋费、灰袋费、红白绸费、卫生垫、设备使用费(含非正常死亡及无名尸体);
9.候灰休息室出租费。
二、瓮安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和在职人员死亡后,除“治丧灵堂租用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外,免除以上的其余八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居民免费项目执行。
非瓮安县户籍人员特指以下人员:
1.在我县就读幼小、初中、高中(含职中)的非瓮安县户籍学生;
2.驻瓮部队现役军人、无瓮安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人员(不限户籍);
4.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遗体火化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人员(不限户籍);
5.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不限户籍);
6.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公益助人、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人员;
7.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不限户籍);
******居住证明或房产证明);
9.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无名遗体。
******居民,在减免九项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由县殡仪馆免费提供价值500元以下的骨灰盒1个,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1.特困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需持残疾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
3.因公伤残人员。包括因公残疾军人,因公伤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民兵民工。
4.公益助人、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军休、离休干部。
******居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五、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居住证的死亡人员骨灰选择城市公益性公墓区域内节地生态安葬的(花葬、树葬、草坪葬),予以每例兑现一次性奖励1000元,由县殡仪馆直接代为发放,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2、对自愿选择骨灰江(海、河)葬的,不给予奖励。
一、实行惠民对象全覆盖
******居民减免以下殡葬服务费:
1.遗体接运(含非正常死亡及无名尸体);
2.遗体冷藏费(正常死亡遗体3天,非正常死亡及无名遗体120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和火化证工本费;
4.遗体抬移费(含目的地和馆内抬移费);
5.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一年以内,含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治丧灵堂租用费(中小型灵堂,3天内);
7.遗体消毒、遗物处理、卫生费和治丧灵堂垃圾处理费;
8.尸袋费、灰袋费、红白绸费、卫生垫、设备使用费(含非正常死亡及无名尸体);
9.候灰休息室出租费。
二、瓮安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和在职人员死亡后,除“治丧灵堂租用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外,免除以上的其余八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居民免费项目执行。
非瓮安县户籍人员特指以下人员:
1.在我县就读幼小、初中、高中(含职中)的非瓮安县户籍学生;
2.驻瓮部队现役军人、无瓮安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人员(不限户籍);
4.不属于政策法规界定的火化范围但自愿选择遗体火化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人员(不限户籍);
5.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不限户籍);
6.在瓮安县行政区域内公益助人、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人员;
7.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不限户籍);
******居住证明或房产证明);
9.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无名遗体。
******居民,在减免九项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由县殡仪馆免费提供价值500元以下的骨灰盒1个,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1.特困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需持残疾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2.优抚对象。包括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人员。
3.因公伤残人员。包括因公残疾军人,因公伤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民兵民工。
4.公益助人、义务捐献人体器官的人员,百岁(含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因公或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军休、离休干部。
******居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的家庭夫妇。
五、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居住证的死亡人员骨灰选择城市公益性公墓区域内节地生态安葬的(花葬、树葬、草坪葬),予以每例兑现一次性奖励1000元,由县殡仪馆直接代为发放,在县财政核定的惠民资金中据实支付。
2、对自愿选择骨灰江(海、河)葬的,不给予奖励。
瓮安县五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一、遗体接运 (含抬尸、消毒费) | 元/具 | 180.00 | 正常死亡遗体接运(往返20公里计费18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非正常死亡250元/具,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 |
元/具 | 50.00 | 目的地抬遗体 | |
元/具 | 50.00 | 馆内抬遗体 | |
元/小时 | 50.00 | 超时等候收费(接运遗体等候1小时内不收费,每超过1小时加收50元) | |
元/次 | 30.00 | 遗体消毒 | |
二、遗体冷藏费 | 元/天 | 120.00 | 24小时 |
三、灵堂租用费 | |||
春福堂 | 元/天 | 600.00 | 灵堂面积340㎡、冰棺、电香炉1个、音箱、暖气设备、饮水机1台、垃圾桶1个、条椅2根。水、电、天然气费用由丧属自付。 |
夏禄堂 | 元/天 | 600.00 | |
秋寿堂 | 元/天 | 600.00 | |
冬禧堂 | 元/天 | 600.00 | |
义和堂 | 元/天 | 600.00 | |
松柏堂 | 元/天 | 450.00 | 灵堂面积240㎡、冰棺、电香炉1个、音箱、暖气设备、饮水机1台、垃圾桶1个、条椅2根。水、电、天然气费用由丧属自付。 |
竹梅堂 | 元/天 | 450.00 | |
礼和堂 | 元/天 | 450.00 | |
仁和堂 | 元/天 | 450.00 | |
慈孝堂 | 元/天 | 450.00 | |
祥和堂 | 元/天 | 450.00 | |
四、遗体火化费 | 元/具 | 600.00 | 捡灰炉 |
元/具 | 30.00 | 捡灰费 | |
五、骨灰寄存费 | 元/月/盒 | 20.00 | 不足一年按月计算 |